法律主观:
如果开出后,还没给购买方,且没有跨月份的,只需在开票软件里作废该,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即可;如果开出的已经给购买方后,发现错误但没有跨月份的,需要将寄回给开票方,开票方按上面介绍的作废及重新开具来处理;如果跨月后发现单位开错了,需要开红字来抵充该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给客户。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