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也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诈骗中起主要作用,而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考虑到合同诈骗罪的复杂性,从犯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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