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包括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对于消费者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
法律分析
电动车在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消费者怎么维权
1、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4、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
5、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
(三)《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结语
电动车在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还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包括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对于消费者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04-22)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