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全体行政干部、班主任成员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落实开展家访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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