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扣押车辆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车辆分为交通违规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强制执行进行查封和扣押车辆两种情况。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查封、扣押财产的,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根据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