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有建筑垃圾由建筑户负责清理到垃圾场,剩料应及时处理不许长期存放,建筑材料堆放不许占用有效路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