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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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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被害人在 刑事诉讼 中除享有 诉讼 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机关应当 立案 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提出意见,请求人民责令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 人。 4.对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申诉 。 5.如有 证据 证明机关、人民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第 一审 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 抗诉 。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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