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婚姻期间如何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夫妻需要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申请。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在婚姻期间,如果需要对房产进行更名,房屋必须是全款购买或者贷款购买,但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民法典如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包括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不动产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经过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不动产的变更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变更,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动产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经过依法登记,受让人应当受让相应的权利证书。
不动产的消灭包括所有权消灭、使用权消灭和抵押权消灭等,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善意取得、返还原物等。
民法典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了不动产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结语
婚姻期间,对房产进行更名需满足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且贷款已偿还完毕的条件。夫妻可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因此,在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时,请确保房产已登记在夫妻名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