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及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定罪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构成条件和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如何区分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在对某个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同时还要看是否满足立案标准,这样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结语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重大业务过失。与此不同,医疗意外是因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医疗事故罪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医疗意外是无法预见的。在定罪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构成条件和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