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两项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知
渝建发[2009]21号
名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2009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统一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计取和征收,对已计取了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应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关于下一步如何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的问题,待市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后执行。
停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工程定额测定的征收后,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继续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行政监督职责,不得因此而降低监管质量,减少监管环节。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一
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文件
渝财综[2008]17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更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根据《关于发布<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渝监办[2008]77号)规定,属收取的收费,由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事处监管,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直接缴入金库。若需地方代为取的,各部门或单位应报经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财政审查同意后,市财政据《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实行征收管理。各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脱离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监管。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党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肋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国;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OO八年十一月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注:其余取消收费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