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1、看货成交
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搭成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适用于珠宝首饰、高档工艺品的买卖。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 2、凭样品成交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降服。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累死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可称之为“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滋养,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二)、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应成交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等。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际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伸长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每一个产品使用一个品牌,以代表具有不同的品质;后者是指一个厂商所出产的各种商品,都使用同一个品牌,以表示都达到该厂商规定的标准品质.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使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因产区的自燃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的产品。 品质激动幅度的约定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在国际上供人的合理误差范围内而言.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作违约.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这是指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其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约定一定的差异范围;另一种是约定一定的上下极限。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 3、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买卖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是,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我国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加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 2、净重(Net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即出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成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计算。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
(3)按习惯皮重计算。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一次,在计算其皮重时,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3、公量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棉花、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简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与实物净重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联合国欧洲紧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幕或简称;(2)
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3)目的地;(4)件号。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又称操作标志,即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主义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又称其为主义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照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它具有下列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班轮运费的计收依据与计收标准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不飞;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晕啊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计收
(1)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
(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运费吨或称计费吨。
(4)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 Val”表示.
(5)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
(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 val”表示。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价格。即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一、议定。 3、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
附加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另外加收的各种费用。
(1)超重附加费.它是指由于货物单件重量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的一种附加费
(2)超长附加费。它是指由于单件货物的长度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的一种附加费。
(3)选卸附加费。对于选卸货物需要在积载方面给以特殊的安排,这就会增加一定的手续和费用,由于上述原因而追加的费用,成为选卸附加费。 (4)直航附加费。如一批货达到规定的数量,托运人要求将一批货物直接运达非基本港口卸货,船公司为此加收的费用,成为直航附加费。 (5)转船附加费。
(6)港口附加费 (7)燃油附加费 (8)绕航附加费
4、班轮运费的计算办法
(1)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
(2)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3)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处所有应收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及货币种类 (5)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6)总运费=实际运价×运费吨 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方式
(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2)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运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
(3)光船租船。光船租船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需要自行安排船长、船员,并负责他们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2、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差异
(1)定程租船是按航程租用船舶,而定期租船则是按期限租用船舶.
(2)定程租船的船方直接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他除负责船舶航行、驾驶和管理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但定期租船的船方,仅对船舶的维护、修理、机器正常运转和船员工资与给养负责,而船舶的调度、货物运输、船舶在租期内的营运管理和日常开支,均由租船方负责. (3)定程租船的租金或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总金额计算的.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是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航次期租,这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方式。
3、航次租船装卸费用的划分方法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又称“班轮条件\"。 (2)船方管装不管卸 (3)船方管卸不管装条件
(4)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综合、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受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受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指甲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制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某某船,并记载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受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职能由特定收货人提货。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滋养,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从汉族昂云冈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应注明“转船”或“在××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5)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是指由班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6)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利、义务条款的详细提单
略式提单又称简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无条款,而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 (7)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上必须标明“正本”字样。 副本提单只是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8)其他种类提单,如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和过期提单
集装箱提单是指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受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舱面提单是指承运货物装载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为甲板货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1、自燃灾害
自燃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燃现象引起的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意外的云隐所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航运途中发黄色呢个的所有意外事故,二十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围.中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凡一般外来云隐造成的风险,成为一般外来风险,这类风险一般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意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等. 二、保障的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
3、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标准: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二是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只喝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构成单独海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独海损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二是单独海损有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
2、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成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成为共同海损分摊。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第二,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 第三,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第四,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第二,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通通分摊.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三、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施救行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如属其他与被保险人无关的人员采取抢救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范畴。 第二,只有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费用,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
第三,施救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为不当引起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二)救助费用
载货船舶中途在于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称为救助费用。由于救助行为使船、货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可减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故救助费用应有保险人负责赔偿。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被救助的船舶或货主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危险境地,只要船舶或货物的一方遇难,即可采取海上救助。
第二,旧主人必须是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
第三,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救助人才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即保险人才赔付救助费. (三)其他费用
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燃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
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分会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燃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由于自燃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有赔付责任。 (三)一切险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 水渍险的各项赔偿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时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职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加保战争险的条款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罢工险
罢工险是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加保的特殊附加险,它只承保罢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因罢工行为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附加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列有六种不包括在基本险中的其他附加险别,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或澳门存仓火险。这六种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 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其他因素 成本核算
(一)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成本价格
出口总成本是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其中包括进货成本和国内费用。如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则出口总成本中还应包括出口税。
出口成本价格是外贸企业以出口总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价格,并不设计有关国外的任何费用;而出口成交价格则可能包括单位商品的国外费用,如国外运费、保险费与佣金等.
(二)出口外汇净收入与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外汇总收入扣除劳务费用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如按含佣价成交,则还要扣除佣金。
抽口换汇成本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外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 漱口换汇成本与出口总成本成正比,与出口外汇净收入成反比。出口换汇成本是衡量企业出口交易盈亏的重要指标。 (三)出口盈亏额与盈亏率
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的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
出口盈亏率是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四)成品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CIF价格=FOB价格+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如已知FOB价格,改报CFR价格或CIF价格: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佣金
(一)佣金的规定方法
(1)凡价格中包括佣金的,即为“含佣价”.例如:每公吨1000美元,CIF,包括佣金3%。
(2)用英文字幕“C\"代表佣金,并注明佣金的百分比.例如:每公吨1000美元,CIF3%,.
(3)佣金也可以用绝对数表示。例如:每公吨支付佣金50美元。 (二)佣金的计算方法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的计算方法为:竞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如果已知竞价,则含佣价的计算公式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这种无条件支付是一次性的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又称受骗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者指定的银行
(5)收款人名称,又称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2)商业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2、按有无附属单据不同,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由出票人开立的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光票常在国际贸易中支付佣金、待垫费用以及收取货款尾数时开立.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附带单据可能是、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等.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承兑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汇票上的付款人为银行,以银行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由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4、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会骗
(1)即期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多为商业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指定日期付款 (三)汇票的使用 1、出票
出票,即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汇票通常需要签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写明“正本”或“第一份汇票\另一份则写明“副本”或“第二份汇票\".为了防止重复承兑和付款,均写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
汇票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
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
提示,又称见票,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4、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5、背书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背书文句、签名,并把汇票交付给被被熟人的行为。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由被熟人转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被背书人获得票据所有权。 背书通常有三种方式: (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3)性背书 6、拒付
拒付也称退票,指持票人的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 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方式中的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故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付的种类:
1、信汇。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电汇。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
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
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人。 2、托收行,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它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支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5、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仅签发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按照货物单据和货款的支付是否同时进行,即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2)承兑交单,是指抽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信用证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特点(性质):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承付的保证. 2、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3、信用证是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 (2)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接受进口方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一句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坚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5、备齐各种装运单据并开立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有关利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给
出口商。议付后,议付行应在信用证背面作有关议付事项的必要记录,称为“背批”,其作用是防止超额和重复议付。
7、议付行将汇票和装运单据分次寄往开证行索偿,以防邮递过程中发生单据遗失现象。 8、开证行对照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0、进口商付款赎单。倘若进口商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开证行就有可能造成损失.而且,开证行不能以验单时未发现不符为由向议付行要求退款。 11、进口商付款赎单,在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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