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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组成、结构与条款解读大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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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示范文本》组成、结构与条款 三、通用条款内容介绍(时间关系,具体内容,详见《示范文本》) (一)核心条款的结构关系(编写考虑的主要阶段关系) 第8条《竣工试验》(共7款25项子款,重点介绍,详见《示范文本》) 根据竣工试验阶段的特点,约定了: 第一、对“不存在竣工试验阶段”的项目,约定: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 条约定。”就是说,不存在竣工试验阶段的可“舍掉本条约定”。如,普通公路、普通道路 等项目。 第二、考虑到“工程”是由多个、或一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的特点,约定了按“单项工 程、或按工程”进行竣工试验。 第三、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设计确定的工艺逻辑关系、和(或)建筑功能分区规划设 计的使用逻辑关系,所确定的“单项工程”在竣工试验阶段的程序排序和试验条件等特点, 约定了承包人编制并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义务,并根据该“方案”要求,约定了需由发 包人提供某些“单项工程”竣工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物资,且委托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服务的情况,约定 了:发包人承担该部分工程物资竣工试验结果的责任。 第五、根据竣工试验通过、未通过、争议的情况,约定了三类条款: 8竣工试验顺利通过的条款:竣工试验的义务(承包人的、发包人的)、竣工试验的检 验与验收、竣工试验的安全与检查。 b竣工试验未能顺利通过的条款:延误的竣工试验、重新试验和验收、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c对竣工试验结果发生争议的条款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第8条《竣工试验》(编写时考虑的主要关系) 1竣工试验的义务 (1)承包人的义务 a.在单项工程或工程竣工试验开始前,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 (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扫尾):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即不是所有单项工程的施工作 业,在竣工试验阶段需全部完成。) b.提交了前相关款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质检资料及竣工资料。 c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的,须完成前款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提交操作维修 手册。 d.承包人于竣工试验开始前2O日提交竣工试验方案,发包人收到1 0日内提出建议意见, 对合理建议承包人自费修正。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不能减轻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方案中的单项工程、单件、单体、联动等竣工试验阶段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其中有 的试验条件需发包人提供。方案内容详见文本)。 e承包人竣工试验包括:根据条款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及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 行的竣工试验的工程物资。 f承包人按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第5条技术与设计的条款的第(3)项约定的标准、 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本款是指试验合格的依据)。 中国勘察设计13 ■特别关I主 Spa:iol Attention (2)发包人的义务 a.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的要求),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 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这是项目工艺或使用逻辑关系,决定了单项工程在竣工试验阶段的试验程 序及需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 b.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承包人造成的损坏,从合同价格扣除;合理耗损或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免费提供(为了工程及早交付使用的利益,相互协作,避免难)。 c根据条款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含在合同价格中。试验过程新委托 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依据前相关款条,作为变更处理。 d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且委托承包人进行的竣工试验,均“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 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第5条技术与设计的条款(3)项约定的标;佳、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试验结 果负责”。 (3)竣工试验的义务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 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这是根据国内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约定。一方面,因“紧前单项工程”的“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 验”,是为其“紧后单项工程”提供“竣工试验”的主要条件(如,电力、水、压缩空气、蒸汽等),故需共 同平衡调度;另一方面,因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需委托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服务。故,竣工试验领导机 构的存在是必要的。 (4)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数据及竣工试验方案进行检验和验收(本款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影响竣工试验,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的责任约定。详见文本)。 a.本款规定承包人开始竣工试验前的通知时限(361J\时)、内容要求,发包人参检签证回复时限(接到后 241J\B?内)、试验合格的验收签证规定,及不合格的重新试验规定等。 b.发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24/J\B,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 小时(避免竣工日期拖延)。未能提出延期,又未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进行此项试验,试验结果视 为经发包人认可并通过验收(详见文本)。 c 不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对重新试验不合格,造成承包人的 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负责。合格,按1 3条作为变更(这是保证机电设备、材料、部件性能试验结 果的条款。详见文本)。 d.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为避免竣工试验签发日期时间与实际完成日期时间相混扰,约定了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某项实际完成的日期和时间):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完成的日期和时间):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其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完成的时间和时间)。 (5)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因竣工试验阶段,开始送电(电气仪表、电机设备、线缆管道等试验)、动力(压缩空气、蒸汽等管道吹 扫、压力试验、仪表、透平试验等)、水(压力试验、清洗等)等,以及燃料储存、使用等,都会造成对人身、 工程、设备、材料、部件的伤害、损坏、损害、损毁等事故,故,规定了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等5个子项条款。 (6)延误的竣工试验(竣工试验延误条款,仅介绍主要部分。详见文本) a.承包人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应按约定,自费赶上。 b承包人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延误,应根据前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4中国勘察设计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批;佳的进度计划试验,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O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 该项试验,造成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组织该项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避免承包人因其它原因或利益,对竣工试验有意拖延)。 d发包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 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重新试验和验收(指未能通过的试验,重点介绍,详见文本) a.未能通过相关竣工试验,可依据前款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b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 承包人再次按款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相关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a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约定了4项,详见文本。具体如下: 未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的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相关试验条件,导致未通过; 指令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竣工试验,导致未通过;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未通过; 因发包人其它原因,导致未通过。 b.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未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扣减该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未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扣减该单项工程的相应价款,视为通过;若 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4)未能通过,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因此 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延误,并承担误期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 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含发包人的)、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条 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相关条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9)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a.款协商解决(详见文本)。仍有争议,根据前款委托鉴定机构的约定,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检测。经鉴定,针对可能出现的承包人为责任方;发包人为责任方:双方均有责任三种情况,对承包人、 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分别作出约定。 b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前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共4款9项子款) 采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试验阶段经对采购质量、工程质量和机械性能分别进行了检验与验收。 考虑到:没有竣工试验、有竣工试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考核责任、由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 验等情况,故约定了工程接收的几个类型条款。 依据竣工后试验的工艺程序或(和)使用顺序,安排按单项工程接收、或按工程接收。按单项工程接收的 顺序排序,见图示中绿线部分(即图中单项工程后数的第二个节点段)。 中国勘察设计15 ■特别关_主 Special Attention 第9条《工程接收》(编写时考虑的主要关系) 1工程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 a由承包人指导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顺序 及时间,或接收工程的时间。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 顺序及时间,或接收工程时间。 b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符合合同约定 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 2接收证书 (1) 接收证书的申请与颁发。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1O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1O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相关款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相关款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 程的理由。经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3接收工程的责任 保安责任、照管责任和投保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由发包人负责。但,不包括需 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4未能接收工程 (1) 不接收工程。发包人收到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申请后1 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 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承担相关责任。 16中国勘察设计 (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或未符合接收条件的,发 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发包人未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或工程的,将承担前款接收工程约定 的相关责任,以及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国内外有经验的发包人,不 接收部分工程!避免风险1只接收竣工试验通过的单项工程) 第1O条《竣工后试验》(共8款19项子款) 根据承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组合情况、竣工后试验由发包人负责或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等情况,本款约 定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本条约定的内容:承包人协助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指导竣工后试验及考核、承担考核责任。 从三个方面约定了相关合同内容,(a)竣工后试验顺利通过的条款:责任与义务(发包人、承包人的)、 竣工后试验程序、考核验收证书。(b)竣工后试验未能顺利通过的条款:竣工后试验的延误、重新进行竣工后 试验(2次)、未能通过考核。(C)竣工后试验使工程丧失功能的条款: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10条《竣工后试验》(编写时考虑的主要关系) 1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6项详见《示范文本》) a.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审查批;隹,该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合同责任。 b.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隹的方案进行分工、 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机构设置及分工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c.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 能接受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 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 d.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签收姓名、日期 和时间。 e.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 的指令执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发包人口头指令后1 2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再发补充指令送项目经理。 f.本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共7项详见《示范文本》) a.在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派出 的开车经理和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b.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特点,协助编制并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 c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d.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说明因由。 e.在紧急情况下,承包人须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并对此项指令及实施做好记录。发包人在1 2小时内未 发书面补充通知,承包人有权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记录交发包人签字确认,未在24小时内确认,视为被 发包人确认。因执行此项指令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错误执 行,造成事故、伤害、损害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f.操作维修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含其专利商)提供的操 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操作手册的缺陷,所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工程和费用增加,发包人承担。 中国勘察设计17 ■特别关I主 5pecinl Attention g.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竣工后试验程序 (1)(2)款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根据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各自应进行 的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3)发包人根据批;隹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 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 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 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 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 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O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 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顺利通过竣工后试验条款) (1)按照批;隹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 (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注意:竣工后试验在先,考核在后)。 (2) 同一岗位上的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 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3)试运行考核 a根据前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前款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b根据前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方案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前款专用 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c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d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发 包人并根据相关款项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均属发包人所有。 竣工后试验阶段的产品或服务收益,实际上,在竣工试验阶段就已经产生了产品或服务。因为这是项目工 艺/使用逻辑关系所确定的单项工程(或“工程”中的“功能单元”)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排序所确 定的。如电、水、脱盐水、蒸汽、仓储设施等产品或服务。所以,应注意,条款是按实施阶段分段写的,但实 际上,各单项工程的实施阶段,是搭接、平行进行的1 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条款,本款约定了延误的责任事项) (1)根据相关款项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 内开始竣工后试验,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如 水电站蓄水要求)。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 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款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按相关款项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 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相关款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O天内重新开 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条款) 18中国勘察设计 (1)根据相关条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 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条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2)承包人根据条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条款约 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根据上述两款,可累计进行3次,国际2次)。 (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 6未能通过考核(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 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 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条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 (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 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承包人对未能 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 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约定提出赔偿(关系到发 包人工程和承包人声誉)。 (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 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本款(2)的约定是基于, “设计文件”是根据项目功能等要求并经设计阶段审查后完成的; “工程实体” 是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标;佳和要求,经施工质检已完成; “机电设备性能”经竣工试验已通过; “工程”已被接收。但经“竣工后试验考核”,未能通过某项、某几项保证值或使用要求,并未丧失生产或使 用功能,可工程“木已成舟”,难以用一般变更解决!有时也难以向承包人指出修改方向的明确指示1 明智的承包人为挽回其市场利益,要求“调查后赔偿、调查后修改”,它须对其“调查后的修改方案”进 行技术经济和时间比较1提出修改、不修改、无法修改。 明智的发包人,对影Ⅱ向小的保证值,采取“赔偿”作为最终解决办法;对影响大的保证值,采取“先赔偿, 后调查”,如果承包人能利用大修期免费修改完,不影响生产或使用利益,也可采取“赔偿递减”的约定方案。 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2)发包人根据条款及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相关条款颁发竣工后试 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日期和时间。 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竣工后试验失败的条款,详见文本,略)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 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 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 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 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中国勘察设计19 ●特别关I主 Speciol Attention (二)保障条款的结构关系(编写考虑的主要关系) 第1 1条《质量保修责任》(共2款5项子款,详见文本) 第二部分条款,是与本合同期内有关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条款,即条款中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共8款17项子款,详见文本) 对变更条款考虑了如下主要因素 因变更要增加发包人的投资或延长工期。故,发包人一方面,要控制变更;另一方面,因签订合同时的认 知、未来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以及同业竞争者日新月日的技术改造,为此,发包人为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工期缩短、运营利益、交付使用后的产品或服务更具市场竞争力、或更符合社会效益要求,故,变更既是不可 避免的,又对发包人有利。 因为承包人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项目系统管理责任。则 为了区分承包人内部缺陷招致的内部变更、还是发包人的变更,提供了条件。故,约定了 “变更权(归发包 人)”,避免承包人(或监理人)变更的随意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须依据被审查 批;隹的符合立项文件规定的设计文件,也为约定“设计、采购、施TgU竣工试验”实施阶段的“变更范围”的 约定提供了主要依据,将减少对变更认知的争议。 因为合同条款中仅有变更条款,未包括:变更的成本估算、费用、合理利润、及对进度计划的影响:再 者,发包人“变更权”的行使,是否会对承包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稳定、操作、生产或使 用功能造成影响,提出了变更的必要性问题,故,约定了“变更程序”。使发包人的任何一项“变更”设想, 都能先得到承包人提出不支持因由,或支持的因由、方法、资源、估算、进度计划等,避免发包人“变更权” 的硬性指令所招致的投资增加、且对工程安全稳定、工期、操作、生产或使用功能、运行成本等长远利益带来 影响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编写时考虑的主要关系) 1变更权 (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有权下达变更指 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或经发包人批;隹的由监理 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 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属于承包人的缺陷修复1) (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该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详见文本)。发包人可 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2变更范围 应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将项目实施阶段之间项目整体系统管理的成本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的风险转移给了 承包人f如各单项工程实施阶段的整体节奏管理,阶段之间的衔接关系、预留关系、制约关系、资源优化、质 量安全进度风险等。故,工程总承包的“变更”比发包人分段招投标方式的变更减少了很多!承包人自身的设 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缺陷,应自费修复,不属于变更范围1 为减少对变更的争议,故,对设计、采购、施工、赶工等变更范围,作出规定。 (1)设计变更范围 a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或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0中国勘察设计 b.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隹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 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C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d.对区域内基;隹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e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f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g.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h.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范围 E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 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b.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C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d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e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范围 a根据条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b.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c.除条款项目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d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注意,重新竣工试验不合格 的,不属于变更,承包人应承担其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的风险): e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隹、规范引起的变更; f现场其他签证: g.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 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 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条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 工日期延误时,按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以发包人赶工要求确认提交的新的进度计划,是衡量误期 赔偿的时间依据)。 调减部分工程。按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 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可分包给 其他承包人)。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变更程序(介绍图示,详见文本,略) 变更程序是为避免发包人的盲目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工程的稳定、安全、操作、生产或使用功能、 长期利益等j使投资不必要增加,为此约定了合理的“变更程序”。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对变更询问所回复的支 持因由、方法、资源、估算和进度计划,得到批准。使承包人为发包人的变更,承担了相关责任}坚持了先批 后干的原则,减少了因发包人的变更指令,造成对工程的安全、稳定、可靠、使用等合同责任1 4紧急性变更程序 中国勘察设计21 ■特别关_主 Speciol Attention (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承包人接到此指令,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 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d\B' ̄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完成紧急指令1 0日内,承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工作的内容、实际消耗的资源费用及取费:造成关键 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未能在1 0日内提交上述资 料,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责任。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相关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 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 用、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10日内,未能批 隹承包人的费用或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4)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约定了下述四个方式,具体选用那种,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或其他方法。 (5)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隹采用承包人根据条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 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考虑到,如果没有分享,承包人不会提出减少合同金额的变更建议!从国际合同看,明智的业主对此项建 议,一般约定此变更减少金额的3—5%,作为承包商的合理利润和管理费,以激励承包商提出有利的变更建议。 (6)合同价格调整(详见文本)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时限规定),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 金额。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 5日内不予确认(时限规定),也未能提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调 整包括: a.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规、国家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b.合同执行过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提供 证据): d根据13 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隹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e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 不包括合同变更(因合同变更意味着改变主要要约和承诺,需另行签订新合同、或新的补充合同)。 (7)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条款关 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价格与付款》(共12款4O项子款详见文本) 1介绍的主要内容: 22中国勘察设计 合同总价,指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相关增减金额进行调整外,合同 价格不做调整。 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 总承包管理费等(见定义)。 担保保函,因法律对担保保函无强制规定,以及承包人的财力状况、国内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等实际情况, 故,采取由合同双方根据各自情况和双方意愿来约定。可以是对等约定(履约保函与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与 预付款等)、或不对等约定(有履约保函无付款保函;有预付款无预付款保函等),或不约定担保保函。 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安:J:-i},如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预付款担保的,履约担保是各类付款的条件,预付款担 保是支付预付款的条件;预付款的付款,不论是否约定了预付款保函,均按约定的金额,在合同生效后1O日内 付款;进度款付款,申请报告后25日内付款;竣工结算付款,提交价格资料(经确认)后3O日内付款。 付款时间的延误,约定延误1 5日后的利率利息,延误1 5日后承包人可提出催促的“付款通知”,仍未付 款,视为发包的人暂停,或签订付款协议。延误付款60日以上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付款 a币种为人民币,境内支付。 b.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担保 本担保指信用担保(即银行保函)。目前对施工承包合同规定 发包人须提供合同金额1 O%的工程预付 款,但未强制规定付款担保和其他付款担保(包括: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采购预付款担 保、缺陷责任保修金担保,及发包人提交的付款担保)。因为发包人有权根据社会或市场情况,随时放弃其投 资项目,终止合同。故,不能要求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考虑到我国承包人的财力现状,信用制度尚不完善,部分银行要求保函金额以存入等额现金作为担保保函 的抵押等情况。故,采取对担保保函的对等、不对等、不约定等双方意思一致的自愿约定方式。 (1)履约保函。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 (2)支付保函。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 (3)预付款保函。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按惯例,预付款保函包括:为设计、动员、开 工使用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和采购预付款保函。本合同采取国内绝大部分合同将采购预付款以采购进度款方式解 决,简化了提交采购预付款保函、财务计算支付与扣减的繁杂。故未规定采购预付款保函)。 3预付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预付款一般应高于施工合同预付款的金额,即>中标合同价1 0%:由于工程总承包属于 总价合同,且国内为减少采购预付款分期支付与分期扣回的麻烦,故根据国内习惯做法,将采购预付款作为采 购进度款处理。故《示范文本》只有一笔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支付预付款,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预付款支付。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收到保函后1O日内支付。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1O 日内,按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支付。 (3)预付款抵扣(保证收回预付款的约定)。 a.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比例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 b.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上述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 中国勘察设计23 ●特别关I主 Special Attention 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 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是根据“1.1_43 工程进度款的定义,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 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作的简短约定)。 f2)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5缺陷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缺陷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条款缺陷保修金额和条款缺陷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保修金。 (2)缺陷保修金额的支付。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扣的全部缺陷保修金额的一半付给承包人,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此后,未按发包人通知或委托发包人修复的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缺陷保修金中扣除。 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保修金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按国际管理做法,是指实施过程的缺陷保修金额的暂扣,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原因的缺陷须修复的资金抵押 对策。缺陷保修包括两个阶段:办理竣工验收时,施IgU竣工试验阶段存在的缺陷已修复,故,竣工结算时支 付一半;工程接收后一年内新出现的缺陷已修复或未出现缺陷,则工程接收一年后再支付另一半的余额。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是指双方约定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时,提交缺陷保修金保函时,发包人接受 时,将其余的一半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即对工程接收后一年内新出现的或未出现缺陷,将该保函或其余额保函 退还承包人。 承包人申请付款的方式与发包人支付的方式,因为招标与投标阶段都没有工作量和工程量表作依据,由合 同双方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付款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由合同双方采取“二择一”的付款方式来约定,即 选择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选择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选择上述哪一种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这两个条款,吸取了国际承包合同的惯例做法。 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申请 报告的款项类别,详见《示范文本》。 (二择一的排他条款)约定了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不能再约定按付 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 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 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及每期付款金额,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建议按里程 碑计划约定计划付款金额)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申请报告的款项类别,详 见《示范文本》 (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O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调整付款计划表。以后各期付款申请及付款,以调整后的 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3)(二择一的排他条款)约定了按付款计划表的申请付款,不能再约定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付款条件。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按约定支 24中国勘察设计 付各项款项。 (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相关款项的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3)工程进度款 a.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应在收到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b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应在收到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f ̄cJ25日内审查并支付。 9付款时间延误 (1)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2)延误付款1 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 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相关款的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 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 O税务与关税 (1)纳税义务的约定。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 义务。 (2)进口关税减免的约定。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和关税 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对于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 月或当期付款中扣减。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未能支付时,可协商支付协 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此类事项极少发生)。 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 协议的期限支付(此类事项极少发生)。 (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或当期 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支付保函不足以 抵扣,或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此类事项极少发生)。 1 2竣工结算(仅介绍与施工合同范本主要差异部分)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相关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30 日内,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收到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经发包人审查并提出修 改意见,协商一致后,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O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双方返还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如果有)。 (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3O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 未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应根据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a.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未约定支付保函时,从承包人 中国勘察设计25 ■特别关I主 ESpecial Attention 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利息。 b.根据相关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O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向承包人支 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 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利息。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9O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 的约定解决。 (5)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O日内,承包人未 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 结清,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 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6)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a未能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履约保函不足 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 项的余额及利息。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90日内仍未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b.未约定履约保函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 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利息。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9O日内仍未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 6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7)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 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条款争议 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共3款7项子款。详见文本) 1承包人的投保 (1)按适用法律、行规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险种,其保费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作为一项变更。 (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 f3)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方面。 (4)承包人提供保单副本和保险单生效证明。 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 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保险的其他规定 (1)Eb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物资的运输险,Eb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 款中另有约定。 (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配套条款的结构关系(编写考虑的主要关系) 干系人条款主要关系(编写考虑的主要关系)、干系人条款主要内容。 26 中国勘察设计 第2条《发包人》(共5款18项子款,详见文本) 规定了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i约定了其受托人、 发包人代表, 监理人的任命、职责、权利等;规定 了其对现场的安全保证、保安责任。 第3条《承包人》(共8款21项子款,详见文本) 约定了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应是双方确认的人选、职责、权利、离场、更换和资格、驻现场时 间与兼职违约的约定;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证、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进度保证:对其分包只提 出分包事项、要求的约定。 第1 2条《工程竣工验收》(共2款6项子款,详见文本) 因通过工程物资的检查与检验、施工质量的质检和验收、竣工试验的性能试验和验收、工程接收证书、竣 工后试验颁发的验收证书,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故,私人企业、合资企业和外企一般不再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因投资项目、国企投资项目,发包人须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干系人)再验收,考虑到历史上形成的惯 例做法,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约定了分期组织竣工 验收的条款。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3款7项子款。详见文本) 我国成文法,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有较详细规定。但还需根据实施 阶段双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恰当的原因对双方作出责任、义务和权利的约定。故《示范文本》对索赔约 定较少。凡是法律对责任、义务没有规定的,一方认为根据本合同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认为是应该得 到的款项、或延长,都可提出索赔。故,约定了《违约责任》《索赔》《争议与裁决》及其索赔程序。 1违约责任 (1)款发包人的违约责任(3项、详见文本) a.未能按时提供真实、;隹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b.未能按1 3条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 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C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 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4项,详见文本) a未能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未能修复施工质量缺陷: b.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且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C.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d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索赔 {1)发包人的索赔(约定了索赔根据程序,详见文本)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a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O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O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 中国勘察设计27 ●特别关I主 Spedoi Attention 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b.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3O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正当理由、条款根据、可证实的证 据和索赔估算等: c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O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 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d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O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e.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 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O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相关款项的 约定相同。 (2)承包人的索赔(索赔根据、程序同上,见文本)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如下程序进行: a.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O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 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b.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 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报告: c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d.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 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e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请况,在该索赔 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O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 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3)争议和裁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友好协商解决;仍存争议,提请调解;仍存争议,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或诉讼解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了具体仲裁机构,本合同的法律第一管辖权,就是该仲裁机构;如约定了诉讼,则第一管辖权为)。 (2)争议不影响履约 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 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a.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b.仲裁机构或责令停止实施。 (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详见文本) 根据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 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不可抗力》(2款2项子款,详见文本) 1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约定了,双方的通知义务、承包人对损害损失的通报义务。 28中国勘察设计 2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责任。约定了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的人员、已完未完工程、已用未用工程物资等,以 及承包人的人员、机具、临时设施等伤亡、损坏、损伤、损毁等,均由各自承担。对发包人的恢复建设,也作 了相关约定。 不可抗力的具体客观情形,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定义,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3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工程现场照管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减 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2)通报义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4\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 4.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 a.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c.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rl' ̄Bl,-m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 方承担: f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 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共3款14项子款,详见文本) 解除合同,不是签约本意,概率较小。但作为合同双方因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 力、工程实施能力、财务状况、不可抗力等影响,招致屡屡违约、不履约、无法继续履约等,则,不得不解 除合同的部分工作,或解除合同。所以,在合同中须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因解除合同牵涉到合同的方方面 面,条款的篇幅也相当长。共规定了1 8 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 8 3合同解除后的 事项。 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 5日前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a承包人未能遵守条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b.承包人未能执行条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c.承包人未能遵守条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d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e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O日以上; f.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 中国勘察设计29 ■特别关-主 5peciN Attention 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g.根据8.6 2款第(5)项(或)和1 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 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h.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 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 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解除合同后,需要处理合同中原先约定的方方面面的事项很多,故规定了如下款项: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约定8项内容) 解除日期的结算(约定已完部分的结算)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约定4项结算内容) 承包人的撤离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 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有权解除合同,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 5天前告知发包人: a.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O日以上,或根据相关款项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O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b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c发包人未能按相关款项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d.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e.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无力支付合同 款项。 (2)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相关款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 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 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除合同后,需要处理合同中原先约定的方方面面的事项很多,故规定如下款项: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约定6项)。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约定5项)。 承包人的撤离。 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 作结清。 (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 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相关款项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共3款。详见文本) 规定了合同生效与终止(指合同结束)的条件 1款合同生效,合同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2款规定,除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 清,合同终止。 30中国勘察设计 3款规定,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合同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 后,对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应以恰当的原因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完善或另行约定其实施阶段被分解的过 程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义务和权利,是谈判协商的主要任务。也是保障条款、配套条款需谈判协商的任务。因 为专用条款的解释优先于通用条款,故,专用条款的约定是谈判、协商的重要任务。 应注意: 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条款的编号保持一致; 因我国是成文法,故许多约定可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业颁布的法律、行规、部委规章、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安全/质量/操作/检验等规程、行业规定”等文号、名称来约定,减少了对相关约定 内容的大量陈述与书写! 《示范文本》专用条款部分,仅仅对国内不同建设工程具有共性条款,以填空的方式,予以列出。以“文 字方式填写”相关内容,或在“一”线部分内,填写“无”、划“斜线”、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表述,如, 以文字、表格、图表等方式表述。 专用条款中未能列出的条款编号,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完 善和另行约定。 补充条款第2O条还约定了: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其他合同附件。 第五部分 《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对其“设计、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和竣工后试验”等“实施阶段全过程”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承发包项目。 因为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承发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组成”对《示范文本》“实施阶段的核心条款”进行取 舍:并可依据“核心条款具体实施情况’’依法对“核心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完善和另行 约定。而“保障条款和其他配套条款”,可根据 核心条款”的约定并依法作出与核心条款相适应的约定。 这也是《示范文本》做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的原因。就是说,文本是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示范性的 服务文本”,使当事人无需集中更多专业人才花费更长时间来研究、讨论、争论合同的结构、条款设置、条款约 定的主要内容和约定的主要方面等。只需研究细化、补充、修改、完善和另行约定的对策! 综上,不难看出,因项目功能要求不同、实施阶段不同、利害关系不同、实施方法不同、环境影响不同、经 验习惯不同等,即便是同样的合同要素、同样的合同结构,也没有完全一样的合同、完全一样的约定。但当事人 双方一旦签约,将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解读稿仅供参考,以文本为主) 中国勘察设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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