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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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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李云林 (海南大学法学院【摘要】自然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假定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 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 570228) 之所以成为自然法学,是因为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一种高于并指 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 等,每个人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即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 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侵犯自己权力的人,人人都可以凭自己的意 志进行惩罚。然而自然状态并不是完备无缺的理想状态。为了更好的 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和法律。自然状 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成一种战争状 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较好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 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通过契约组建进入文明社会。本 ll l文主要从自然法的历史渊源、自然法理论、契约和政治社会以及自然法 的历史及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自然法有一个粗浅的认识。 普遍享有自然权利。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人们 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 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在自认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 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人成为天赋。格老秀斯强调私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状态;天赋;契约;政治社会 自然法思想始终将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它强调人类理性, 认为人们通过理性能发现自由、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自然法是 源自人类理性,是永恒不变的,它对实在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实在法与自然法相违背时,实在法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就得不 到人们的服从。 一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的提出了人类 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 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发的行为 的权利。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脉络 自然法思想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 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和哑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 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斯多葛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 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 和谐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 法思想就是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使自然法与神法相一致。 启蒙运动以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的理性主义思 想体系。所谓,是指其摆脱了教会和神学的束缚。霍布斯指 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残酷野蛮的自然状态 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l7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守着一 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 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 己的行为方式。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 则。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 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 受到惩罚。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惊醒了详细的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的原 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有三个方面 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认为自然 法已经死亡,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是在2O世纪,自然法又重新 复兴,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 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互相爱慕。在卢梭眼里,自然法 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三、社会契约和政治社会的形成 1、社会契约理论 各代名家对自然法思想的表述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他们有 如下的共同特点:自然法源于上帝或者神的意志,它的存在不证自 明;认得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人人平等观;自然法位于实在 法之上,后者应服从前者。 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管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 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创造。在为闻名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 史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不到安全保障,经 二、古典自然法的主要理论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理性,是普遍 适用的,高于~切城邦法律之上。经过中世纪神学的洗礼,人们又 重新找到了人类的理性。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深入,随着 资本主义的兴起,理性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得以长足发展。到 l7、l8世纪,宣传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的运动打到了顶峰。这种理性 运动在思想领域的体现,就是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这种理论主张 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者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按照人类的普 遍理性,人们可以推演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或法典。 常受到异族或其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认识 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方 式好似每个人放弃他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少数人活着某 个人,让他活着他们管理社会的事务,这样就用契约的方式建立了 国家,用法律和强制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 谋求公正,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 霍布斯同其他契约理论者一样,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他说, 在自然状态下,土地的开辟,航海业的发展和应用、文艺的繁荣等 等,是根本谈不上的。人类的生命史短促的,生活是贫困的,关系 —— 40— 凰 在自然权利的放弃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度方面, 是凶残的,没有公道不公道可言。然而人类理性的驱使和过和平 生活的愿望使得人们要求摆脱这种战争状态,过安定和平的生活。 也就是说,为了自我保存,为了自私的目的,人们便要求建立公共 权力,而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人们相互约定,把他们 所有的权利与力量交给一个人活着有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由这个 思想家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 的自然权利,他主张君主制,人民无抵抗国家或者的权利。斯 宾诺莎主张部分权利的转让,赞成民主制,人民有权反抗。霍布斯 主张权力的全部转让,赞成君主制,人民无权反抗。洛克主张放弃 部分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卢梭 人或会议代表他们的意志行使公共权力。他主张把国家权力交给 一个人,具体的讲就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统治者 主张权力的全部转让,但转让的对象是集体,并且这个集体就是人 民自己,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即人民主权,他赞成直接民主制,人 民有反抗权。盂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 有权言论自由,有权制定法律,有权任免官吏和授予官位。他 甚至公然宣称,不放弃自身的通知权利就是统治者固有的权利。 臣民没有得到统治者的允许,不得另立新约,更不能放弃君主而回 到自然状态。 制政体。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贵族制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 原则是荣誉,政体的原则是恐怖。盂德斯鸠赞成共和制。 四、法治原则 , 洛克说,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不得不 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 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 洛克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鼻祖。他认为政治的统治必须以法律 为基础。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 执行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执行者应依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认为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 来统治。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 的,并被普遍就瘦的法律。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胃 定的决议进行统治。他主张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并且法律面前 种种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人 天生是自由平等的,要是任何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真挚权利,只 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必须由契约表现出来的。具 体而言,第一,每个结合者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 分权力交给全社会,这个被放弃得到部分权利,即个人惩罚犯罪的 权力。第二,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个人。 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采取 行动,其余的人必须服从。但他并不忽视每个缔约者的意志。第 四,政治社会依靠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民的不可剥夺的生命、 人人平等。他认为法治与是誓不两立的。统治者无论有怎样 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自己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 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自己的野心、私情、贪欲和 任何其他不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 卢梭认为,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就是一个法治国。他说,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他的行政形式如何,都可称为共和国。 卢梭的法治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卢梭认为,立法权唯一的、永远的 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力由自然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 权力。政治社会必须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否则就叫超出了公众 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 利,因而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权力的。如果不服务于这个 目标,人们就有权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力。 卢梭反驳了两种国家起源论,一种是家庭起源理论。卢梭说, 家庭是最原始、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父亲与子女之间以爱为基 属于人民全体,即属于公益。他反对以言代法。卢梭说,一个人, 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绝不能成为法律。其次,法治要求严格 按照法律办事,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行政官 是执行者而不是仲裁者,是保卫法律而不是侵犯法律的人。他说 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 国家与家庭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的 关系。另一种是暴力论或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 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财产,所以私人 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说明,硬说国家产生与强者的 公民都知道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而普遍的守法这里不存在例外。 五、对古典自然法的反思 自然法学家门希望通过一种建立在虚构的社会形态基础上的 理论来作为评判现实法律良善的标准。这种希望用虚拟的构想来 作为一种评判标准的想法显然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实施难度。例 如,我们无法做到对自然法、自然权利等抽象概念形成统一的认 识,因此也就无法形成公认的评判标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自然 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在这 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的出路,即要求订立 社会或国家的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 的形式,使之能已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 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项链和的个人又只不 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像以前一样自由。 2、政治社会的形成 法学家门所提出的平等自由法则、天赋原则的却也是全人类 所必需遵守的法则。自然法学单纯强调人的理性作用忽视历史的 方法,他们的理论与思想完全建立在一种反历史的假设上。他们 的理论因缺乏历史现实的支持而成为空中楼阁,他们通过对自然 状态的假设推导出的自然权利理论皆因其虚拟性产生动摇。 【参考文献】 、 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他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 过渡到文明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联合形成一个整体,并把自 己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权利信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 一[1]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23洛克:《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E3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4]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防止外来者 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个集体就被称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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