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叨叨游戏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第五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第五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来源:叨叨游戏网
第五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由经济法调整,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其构成包括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统称法律关系三要素。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者、当事人 2、经济法法律关系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 3、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按其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 1、国家经济调节主体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是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的机关,简称国家经济调节机关,其主要包括: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各级地方中设立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专门性经济调节主体——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 国家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民间非经济调节主体 社会团体——中层调节管理主体

概念:实质上仅仅指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体系之间一类组织的核心构成与代表,也称非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第三部门等等。 特征: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

职能与规制:承担部分专门性社会经济调节管理职能,但同时需要接受国家的必要指导和约束。

我国社会团体中特殊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

2、基本被调节/管理主体

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国家调节机关与专门机构。 二、经济法法律关系内容

1、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对国家经济调节进行决策,将决策付诸实施,对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进行调处。 (2)义务:积极、正确行使经济调节管理权利,不得滥用职权,在作为被管理者时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国家的管理。

2、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对于调节主体的非法行为有权不予执行和进行抵制,并进行举报和控诉;对于国家调节管理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对非指令性措施是否执行享有自由决定权。 (2)义务:依法接受国家调节主体的调节与管理。

三、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与权利之间的媒介、桥梁,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也是引起经济法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个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其按行为主体不同,可分为市场行为、经济行为以及社会团体行为。

1、市场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指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权益进行的交换。

市场竞争行为: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的优胜劣汰的行为。

市场消费行为:消费者是推动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及市场平稳运转的主要动力,市场消费行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产品的最终实现上。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也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

按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个环节,可分为决策行为、组织实施行为、纠纷和违法犯罪调处行为等。

按国家调节经济的不同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障碍排除行为)、国家投资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行为。 3、社会团体行为 管理行为 1、自律管理行为 2、授权管理行为

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接受管理行为:接受的事前规制和事后评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