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新闻侵权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探讨新闻侵权的主体、构成要件、客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防范新闻侵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标签: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法律制度;防范措施
[现实生活中存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失实、评论不当、擅自报道等现象,其行为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隐私、荣誉等造成损害,由此产生新闻侵权问题。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从业等人员实施,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以新闻作品为表现方式的侵权行为,举凡媒体上发表的消息、特写、报告文学、通讯、新闻照片、录像等作品,具有侵权内容,都能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1〕新闻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以新闻传播为媒介,通过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等形式,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侵权原因
近年来,围绕新闻侵权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以下几点:首先,媒体自我生存压力。许多媒体业者都为提高自身收视率、发行量等绞尽脑汁。于是“没有新闻就编新闻,有新闻就夸大新闻”的做法层出不穷,并成为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生存法则。其次,大众好奇心。人们向来对别人极力掩盖、不愿谈及的事充满更大的好奇心,有人更把当今社会比喻为一个窥探的社会。基于大众的窥私欲望,媒体业看到此类商机便无理由不去迎合。再次,自我炒作。此类原因主要发生在娱乐圈,以及各类公关社交运用场合。基于自我宣传的需要,制造绯闻、自爆幕后操作以获得高速传播效率和高曝光率,致使其从中得到丰厚的经济效益。
二、新闻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新闻侵权主体是指实施新闻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新闻媒体。在新闻侵权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侵权主体,具体是指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出现报道失实、评论不当等现象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除新闻从业人员外,新闻媒体也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
其表现方式有多种多样,如未经他人许可而披露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刊登未经他人许可发表的作品等。新闻侵权主体是有关新闻侵权首先要讨论的问题,离开了自然人和新闻媒体,就不会构成新闻侵权。
三、新闻侵权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是侵权主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各种行为必须具备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将不承担责任。”〔2〕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联系。新闻侵权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没有差别。但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在具体的表现方式上有些差别。
(一)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3〕新闻侵权的构成须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媒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新闻侵权中,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新闻侵权中,侵权人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是多样的,如出于报复、出于嫉妒、发泄不满等而撰写、发表、传播侵犯他益的作品。过失则是指新闻媒体应当预见某一新闻作品的发表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出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其表现为“不注意、不谨慎导致评论不当、用语不雅或者暴露他人隐私等或新闻出版单位因审查不严、把关不慎,或者未按常规操作。使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作品得以发表。”〔4〕
(二)侵权行为
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是指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媒体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在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中居于重要位置,是新闻侵权的核心要素。在实际生活中,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发表作品、报道社会实际、评论社会现象,新闻媒体也有权刊登报道、发表评论、审查作品。但是,不得侵犯他利和合法权益。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媒体的行为只要导致他益遭到实际损失,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性就成立。
(三)损害事实
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指由于新闻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精神损害、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5〕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知识产权损害。其中主要是人身损害,也有财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害。由于新闻侵权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使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因此,只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才产生新闻侵权的赔偿或补偿问题。所以,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新闻侵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新闻侵权中,受害益的受损必须是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新闻侵权主体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新闻侵权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形式。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它所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知识产权损害所存在的必然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不需通过媒介表现出来。而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方面,需要借助某种媒介表现出来。因为“人格的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种中介,即社会评价,新闻侵权只是一种诱发社会评价的因素。”〔6〕四、新闻侵权的对象
新闻侵权的对象是新闻侵权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对象,使之发生损害,新闻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它作用于人的合法权益,对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造成损害。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7〕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新闻侵权主要是侵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如新闻报道与事实不符,具有侮辱、诽谤内容,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又如新闻从业人员揭露他人隐私,并将其公布于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又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变形或失真的肖像,丑化他人的肖像或者新闻出版者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二)财产权
一般说来,新闻侵权不会侵害财产权,不会直接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但在一定条件下,新闻侵权也会侵犯财产权。新闻侵权会给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而给他人精神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他人精神损失、肉体疼痛或者严重的精神反常,而侵权人需要支付受害人的相关的医疗费、咨询费、误工费或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侵权也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
新闻侵权还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如在新闻报道中引用他人的作品不标明出处,侵犯署名权;又如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出版单位未经许可而发表、出版他人作品,侵犯发表权;又如新闻工作者未经许可而任意删减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的修改权等。
五、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新闻传播的目的是让人们获取和了解更多的信息,保障人们的知情权。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享有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超出一定的限度,就会导致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毫无疑问,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其特殊的职能和使命,他们并不是对所有的侵权行文都必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主体可以对其侵权行为提出抗辩事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是“新闻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抗辩,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具体事实,所以,新闻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8〕结合新闻侵权的特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新闻侵权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新闻侵权主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著作权规定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需要通知作者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
(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在批评性报道中,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成为抗辩事由,可以免除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报道,它能够增进人们对相关人物、事件的了解,保障人们的知情权,便于人们的质询与监督,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与社会进步,但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不能以非法方式获取消息,不能在报道中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攻击。
(三)权威消息
新闻媒体对来自权威部门的权威消息进行报道,虽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新闻媒体可以抗辩,免予承担责任。在我国,权威消息主要是指来源于权威机关的消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认定的事实、判决认定的事实、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发言人的发言、国际机关的文件、国际机关发布的事实等。权威消息首先要求消息来源于国家权威机关,其次媒体必须如实报道,不得对消息增减、删除甚至歪曲,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才可以提出抗辩。
(四)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这种承诺,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抗辩事由。”〔9〕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自愿将自己的隐私披露给媒体,允许媒体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名称等,同意将自己的作品通过媒体发表,这些行为都是被害人同意的具体表现,此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侵权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也可以免责。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同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人有处分该项人格权的能力与权限、具备一般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受害人须有明确承诺、受害人事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10〕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被害人同意的成立要件,正确行使抗辩权。
(五)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是新闻侵权重要的抗辩事由。新闻公正评论是指新闻报道结合报道事实所做的公平合理的评论。公民有言论自由权,有对社会现象和社会事件进行评论的权利,因此,公正评论是新闻媒体侵权抗辩的一种事由。认定公正评论,应该把握其几个方面的含义:评论是基于报道的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评论是公正的、评论应有利于社会和公共利益。
(六)满足人们知情权的需要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11〕新闻媒体负有满足人们知情权的义务,如果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出于满足人们知情权的需要,则可以提出抗辩,免予受法律追究。(七)特许报道
特许报道是新闻媒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取得相关规定的授权而报道某些事实,即使报道中有侵权行为,但因其取得授权和许可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特许报道的内容可能来自于权威消息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授权,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取得特许报道权后,可以对消息进行直接使用,免予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六、防范新闻侵权的有关措施
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相关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防范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为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应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业蓬勃发展,日益发挥着它巨大的社会效益。然而,新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关新闻的纠纷日益频发。而我国新闻法制的发展滞后于新闻业发展的实际。现阶段我国规范与调整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民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规范较为笼统,效力较低,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应该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约束与新闻自由。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有利于防范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保障新闻自由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二)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
新闻侵权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必须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新闻工作者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确保自己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报道的真实性。同时,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明确新闻业的角色定位,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正确协调新闻报道与司法的关系,正确行使监督权,但不能干预司法。对于未经的判决的案件,新闻媒体不得歪曲报道,不得制造某种来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此外,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应坚守“用事实说话”的准则,在实践中,准确、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正确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建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实施了某种恶意的不法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向其受害人支付超出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额以示惩戒的制度。”〔12〕现阶段,我国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很不完善,建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有利于发挥其震慑作用,有利于约束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的行为,能够发挥其预防新闻侵权的积极作用。
七、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业的进步,各地新闻事业产业连的蓬勃发展,新闻侵权已经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课题。较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新闻侵权的特征与表现形式都更加复杂,不仅牵涉到当事人的各方面权益,也涉及新闻自由的保障问题,为了平衡其中各方的利益保障,必须找到其中的平衡点。只有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总结各种案例经验,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缓解新闻自由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为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献上自己的一份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侵权研究领域必将出现更多的学者、专家对其进行研究与立法,这一领域问题必将得到更多的重视,新闻侵权立法和相关司法制度体系得到更多更好的完善。
〔参 考 文 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 408.
〔2〕尹志强.侵权行为〔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8: 55.
〔3〕〔7〕魏振瀛.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88-6,1.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19.
〔5〕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6.
〔6〕姜淑明.新闻机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豁免〔J〕.河北法学,2000,(04): 61-63.
〔8〕〔10〕杨立新.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J〕.河南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5): 1-17.
〔9〕杨立新.侵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60.
〔11〕杨立新.人身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94.
〔12〕陈颖洲,高仁宝.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J〕.法律适用,2001,(05):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