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产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不要缴纳
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缴纳?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