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一次性告知清单
惠阳区建设项目汽车停车位规划配置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规划配置惠阳区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缓解城区停车矛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阳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汽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乡镇同类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停车位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尽可能少占地面用地;建设标准应遵守相应国家规范,并符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建筑、行政及商业性办公建筑,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
(一)一般性商业建筑、行政及商业性办公建筑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涉及餐饮、娱乐、服务类功能的,按该功能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2个,酒店、宾馆客房部分按每间客房设汽车位≥0.4个。
(二)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5个,地面停车位宜按总停车位的20%配置。
第五条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
(一)独栋、联排住宅每户设汽车位≥2个;
(二)住宅单位每1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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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70%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配套汽车位每100平方米设汽车位≥1个,其90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配套汽车位按相应类别乘0.7系数折算。
(四)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地块,商业、住宅配套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0.7个。
(五)一般允许建设两层地下车库,在地质条件许可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可考虑建设三层地下车库,鼓励适当设置机械停车位。
第六条 凡新建的文体设施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
(一)体育场馆、影剧院、会议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4个;
(二)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
第七条 凡新建的医院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每100平方米设汽车位≥0.3个。
第 凡新建的教育设施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
(一) 中学校车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校车车位≥0.6个;
(二) 小学、幼儿园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校车车位≥0.8个;
(三)新建中小学、幼儿园门前必须按规划要求留出入口广场作为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场,面积由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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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根据学校规模设定。
第九条 新建公园、风景名胜、旅游区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每1公顷游览面积设汽车位≥7个。
第十条 混合性质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按相应功能及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除按规定配套汽车停车位外,还要根据需要留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二条 利用首层架空、屋顶、地下和半地下层建设专用停车位的,停车位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 计算停车位配置指标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停车位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需经区规划联审会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停车位的配置数量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其它未涉及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规划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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