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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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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不包括:

(一)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

第四章 基金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简易申请程序

(一)医疗机构救助属于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城乡孤儿)患者(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可申请简易程序。

第十 一般申请程序

(一)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或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应申请一般程序。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规定的诊疗标准及诊疗规范开展救治,并报请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向和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申请。

2、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身份核查工作由当地门负责。医院内设立警务室的,由警务室负责;尚未设立警务室的,由辖区内派出所负责。

3、对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通过当地街道或乡镇对患者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将患者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三)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在就诊期内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并向所辖地市(州)或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部门应派员现场核查,确需核查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发函向同级或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核查申请,和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2、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每年5月底和11

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 基金审核支付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各地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医疗机构。

(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二)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欠费情况,定期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3),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市(州)级和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完成核销工作后要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报送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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