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后夫妻(妾)双方的关系
农耕文明造就了男尊女卑。妻妾事夫就像忠臣事君、孝子事父。他们在法律地位、政治、刑事责任上都毫无平等可言。如夫背妻逃亡,不受处分,且妻在三年之后才能改嫁;若是妻妾背夫逃亡,就构成犯罪。所以,妻妾与夫的关系也只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略有差异。
1.妻与夫。《礼记・昏义》中记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意在夫妻好比日月,相辅相承。许慎把“妻”训为“与夫齐者”,可见封建礼教使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和等形式来保证妻无可撼动的正统地位。
对丈夫而言,娶妻休妻都有严格要求,不得胡来。丈夫不是决定妻子关键因素,妻子的地位也不是丈夫给予的,因此妻子对于丈夫可以不邀宠,甚至可以不理睬。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
妾以妻为女君,不得对妻不敬。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妾犯妻与妻殴骂夫同罪。妾在各方面都要低妻一等。如《红楼梦》中王夫人主持整个家庭的内政,而赵姨娘的月银甚至比丫环还少。
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各朝律法中均有禁止以妻为妾和以妾为妻的规定,违者须受刑罚。如唐律中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若嫡妻亡故,男子须另娶妻。妾若想被扶正则需要得到整个家族的同意。但由于妾本身并非依据家族意志,其出身又通常低贱,家族一般不会认可。
服制上,妾应为嫡妻服不杖期之丧,而妾死后除其亲生子外任何人无须为之服丧。
四、妻、妾与丈夫子女的关系
可以认为妾和丈夫的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甚至没有管教其亲生子女的权力,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妾的责任。这一点在《红楼梦》中贾环、探春与赵姨娘的关系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妾与其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只是血缘上的母子,而非法律上的母子。宗法上的母子关系
3.和离。这是一种较为平和的离婚方式,即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自愿离婚。有些类似于现在的协议离婚。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但这种形式并不普遍。
当然,这些离婚上的程序和仅仅是对正妻而言。对于妾,“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
二、妻、妾与夫家的关系
娶妻是一个家族行为,故妻家和夫家是一种姻亲关系,实际上就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灭三族,就是父族、母族和妻族。也可以说,妻家和夫家是同生共死的盟友关系。而纳妾是丈夫的个人行为,因此家族也不会对此负责,不会妾家这门亲戚,所以连坐制度都不包含妾族。
与宗族有关的祭祀等活动,妾是无权参与的。妾死后也大多单独葬于某地而不能像妻一样入夫家祖坟。妾一般不能入家谱,除非生有子女。《吴宁上潢王氏宗谱》曰:“有妻有妾者,书妻不书妾。”浙江吴宁《旗山丁氏族谱》规定:“有妻有妾者书妻,不宜书妾,妾有子女,则曰侧室某氏出”。也就是说,妾在家族中并不算是正式成员。
从服制上来看,妻子须为夫五服以内的亲属服丧。其中,妻须为夫之父母服斩衰三年——与夫为其父母所服之丧相同。而妾须为家长的父母及儿子服丧。其中,妾只须为家长之父母服齐衰杖期。可见妾对夫家所负的义务也比妻小得多。
三、妻与妾的关系
妻作为正室,拥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并得到家庭和社会的认可。就天子而言,拥有一百多个女人。只有皇后(嫡妻)有与皇帝独处的资格,其他嫔妃侍寝须经其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进一步明确。皇帝选中侍寝嫔妃后,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不应允,坚决不盖皇后印,皇帝往往也没办法。即便在普通家庭中,嫡妻甚至可动用家法惩治不顺意的妾。因此,妾即便得宠,在讨好家长的同时也不得不察言观色。
注释:
《唐律疏议》卷13.《唐律疏议》卷22.
是所有子女与嫡妻之间的关系。
从服制上看,妾须为家长之众子服期年之丧。若妾有子,其子须为其生母服齐衰三年,而须为夫之嫡妻服斩衰三年。若妾之子成为继承人,则其只为生母服缌麻三月。
总之,妾与妻实在相差甚远,这就是诸多妾总想扶正的原因。这种不容逾越的等级家族关系的确立,有一定积极意义。首先妻的身份决定了继承人的地位,保障了嫡长子继承制。另外,有助于消除家庭纷争,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这种制度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方面,它使得很多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中更加没有地位。另一方面,嫡长子继承制的推行使得人们从一出生就具有悬殊的身份差距,从遗产继承到爵位承袭都轮不到“庶出”。而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其生母的身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