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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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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根据《民法典》设立的,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以进行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设立与法律规定:权利行使期限、转让条件和终止方式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对他人土地上的一种特定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权利行使期限是设立地役权时需要明确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地役权的有效期限。其次,转让条件是指在设立地役权后,当地役权人有意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最后,终止方式是指地役权的终止条件和方式,包括合同期满、解除协议、违约等。在实际操作中,地役权的设立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地役权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地役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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