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不满意不能不交物业费,除非物业公司不合规收费、房屋未交接或二手房原业主拖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有权解聘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需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并进行繁琐的交接工作。财务交接尤为重要,需准备充分并由专业人员核对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业主对物业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业主如果要拒交物业费,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
1、物业公司不合规收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代表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2、房屋未交接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期房,开发商还未通知接房或者是购房者验收房屋屋不合格,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3、二手房原业主拖欠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如果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二、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性的企业,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所以物业对于小区的发展也是影响重大。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大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们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如果业主们想要更换物业公司,还需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其他方面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支持、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的专业支持。还有主管部门提供的支持、指导。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主管部门协调。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几率降到。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
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财务交接很重要,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各项工程交接要注意由专业人员分成电气、暖通、土建等小组,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结语
对于业主来说,不满意物业服务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交物业费。业主应该根据合理的理由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不合规收费等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投诉相关部门等方式来解决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问题。在更换物业公司时,需要注意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顺利进行交接工作。此外,财务交接等细节也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以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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