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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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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的过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一、遇到了生效判决错误应该怎么办

1、当其他的各级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2、最高人民发现地方各级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利提审或者指定下级的人民对此案进行再审。如果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当下级人民重新审理后要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

3、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并且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可以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对错误进行纠正。

4、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上诉,则上级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申请再审,或向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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