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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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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联盟地区公立医院为集中采购主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方式,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达到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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