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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人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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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应指定邻近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具体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就某案件指定某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上级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外的管辖是不对的。2、两个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如果两个没有进行协商就提请上级指定管辖,上级应当退回报请先行协商,而不能擅自指定。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4、移送管辖后发生管辖争议。如果移送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首先应指定移送管辖。如果移送无管辖权而受移送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管辖。如果移送和受移送均无管辖权,由受移送报请上级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上级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人转交。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人民管辖。因为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起诉的,该地区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管辖”。6、执行民诉法第23条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第29条、第20条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管辖。执行民诉法23条有困难的情况有:①标的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进行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合同在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订立,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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