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我国目前并没有采用属人管辖权原则,而是采用属地管辖权原则。
简单来说,属地管辖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等来确定管辖,而属人管辖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一、管辖权怎么确定
管辖权确定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二、民事管辖遵循的原则如下:
1、属地管辖原则。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现在居住何处,内国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三、各级的管辖权如下: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总之,一般会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民事管辖遵循的原则一般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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