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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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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1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__ __ 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常加油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根据路程填写加油登记表加油。

二、 驾驶员工作职责

1、 热爱本职工作,提高驾驶技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 凭派车单出车,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同意警车不得在外过夜停放。

3、 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4、 保证车辆 、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损坏的工具 由驾驶员负责。

5、 车辆清洗和保养由驾驶员负责。

6、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7、 驾驶员在行车中要确保驾驶安全,

8、 驾驶员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或 人、他人私自出车或开车办私事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停止驾驶工作,并由局务会讨论给予处分。

9、 认真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全年无违章肇事,无责任事故,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安全行车者给予奖励。

四、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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