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下构成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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