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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有效性与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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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的相关规定,包括竞业人员范围、期限等内容。

法律分析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拓展延伸

保密协议对员工辞职权的与平衡

保密协议对员工辞职权的与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其竞争优势不受损害。然而,这种可能会对员工的辞职权产生影响。员工有权自由选择离职,并在离职后寻找新的机会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因此,平衡保密协议和员工辞职权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合理的平衡需要考虑保密协议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员工在离职后能否合理地利用其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同时,公司也应该提供适当的补偿或福利,以减轻员工在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综上所述,保密协议对员工辞职权的与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以确保公平和互惠的关系。

结语

保密协议对员工辞职权的与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公平和互惠的关系。合理的平衡需要考虑保密协议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员工在离职后能否合理地利用其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同时,公司也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或福利,减轻员工在离职后可能面临的。保护商业机密的同时,尊重员工的辞职权,是实现双赢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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