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但没有法律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不同,其本质是劳动关系而非民事雇佣关系,合同为劳动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因此,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不是全日制的劳动合同时没有法律保障的。
《劳动合同法》第6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
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达成解除协议,并签署解除合同书面文件。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也可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解除。此外,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总之,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第6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强调劳动关系而非民事雇佣关系。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一致或根据劳动法规定采取不同方式。无论何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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