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操作分为: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或按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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