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竞业无效。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竞业协议是因为去与原公司有竞争的公司会给原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解散之后就没有不利后果了,所以竞业协议无效。
一、竞业禁止协议是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二、竞业协议必须签吗
不是必须要签。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普通职位的劳动者无需签订竞业协议。并且相关人员如果没有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也无需签订竞业协议。
三、竞业怎么界定范围
竞业的范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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