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规定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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