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由于年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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