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变更的,但工程变更,既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也可能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增付相应的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
1、发包人变更工程计划,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2)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3)发包人修改设计。
2、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作量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工程变成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一、建筑工地停工时间纠纷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相关规定:
(1)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2)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第八百零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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