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书面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或对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已认可索赔;
5、当索赔继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索赔结束后向工程师提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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