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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和哪些劳动者约定离职竞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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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约定竞业义务,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约定竞业禁止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应仅发生于雇主与可能掌握或了解公司、企业之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在雇主与不可能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不允许有竞业禁止约定,否则无效。
第二,约定竞业禁止应有限期,在立法体例上,瑞士认为离职后3年内竞业禁止契约有效;德国为3年、日本为2年。当然由于各行业商业秘密存续生命力长短不一,似宜具体分析之合理时间为妥当。美国司法实务上以商业秘密尚存之期间为时间,同时考虑保护商业秘密不危及员工之生存和社会公益,针对每一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广度、深度不同,而个案拟定之时间。
第三,由于竞业禁止是以牺牲员工一定时间,地域内的自由择业作为代价的,所以在约定竞业禁止中,企业必须给员工一定补偿,其根据为《》所保障的员工之生存权。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补偿金之有无作为竞业禁止是否有效之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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