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支付以上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关于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浙江台州市工伤事故赔偿与标准
浙江台州市工伤事故赔偿与标准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根据浙江台州市的相关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进行分类,十级伤残是伤残程度最高的一级,对受伤职工的赔偿金额较高。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受伤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福利待遇。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浙江台州市制定了详细的工伤事故赔偿与标准,以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照顾。
结语
根据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受伤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关费用。浙江台州市制定了详细的工伤事故赔偿与标准,以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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