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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