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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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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新证据的,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来说,原则上是不允许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再提交新的证据,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如果证据的确是在一审辩论之后发现的或者新生成的,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上去。但是如果是之前本来就准备好的证据,只是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而现在过了一审辩论之后想提交了,会审查这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非常重要,就会采纳这个证据,但是要罚款,如果这个证据不重要,就不会采纳这个证据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搞得对方措手不及,以这样的手段来赢得诉讼。所以,一审辩论结束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再提交证据的,但是有例外,你把握住这个例外,就可以提交新证据了。
当事人的举证是有举证期限的,就举证期限而言,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经认可,也可由指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没有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过后,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一般不再采纳,除非有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哪些属于新的证据:
超过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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