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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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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病不能认定工伤

原来认定工伤后复发再治疗可以工伤保险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可以办理病退的病种有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二、病退的条件是什么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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