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的、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机关凭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单位所在地机关凭省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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