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叨叨游戏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招标投标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

招标投标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

来源:叨叨游戏网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一般需要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以确保双方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未约定使用期限,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影响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投标书中所列主要设备、技术、服务等应具有的技术规格、性能、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应当与招标文件相符。标书还应当包括设备、技术、服务的品牌、产地、厂家等信息。在技术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投标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技术方案和品种型号,但是应当标明其技术方案和品种型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事实的情况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予说明,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被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综上,招标投标合同中应当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如合同效力不确定等问题。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