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诉讼实践中,患方常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管辖;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术的实施地、错误使用药物地、错误实施治疗地等)。
合同的当事双方是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医疗合同前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
此外,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医,但是,按照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当到该医院设在乙区的分院治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或者乙区的作为管辖进行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一些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发生了医疗类型的纠纷,诉讼时效仍然是三年的时间,但是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主张权利的是一年时间。
一、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双方自行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管辖;而且这种约定的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约定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的意思必须书面表达,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所选管辖的范围有限,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必须明确;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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