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认证国外离婚的方式:申请人应当向其本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提出书面的申请。并且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外国判决正本及中文译本、申请理由及请求等相关事项。否则,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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