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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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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一年后觉得伤病加重了,可以重新申请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所以说,伤残鉴定重新申请鉴定的期限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一、伤残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初次鉴定的,应当在工伤职工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同时提交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应当在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凭书面材料到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

2、审查受理。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进行初审。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伤情相对稳定,即开具介绍信和发出《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交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医疗机构视申请人残情,指定2名以上医疗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并在鉴定表签名确认,交医务科长签名确认并盖章后,申请人将鉴定表送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视为受理。

3、组织鉴定。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4、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持银行盖章生效的缴费凭证交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领取鉴定结论。

二、关于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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