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应当出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第四十五条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2008年9月5日之前私自收养,群众坚持自行抚养的,提交坚持自行抚养的书面《声明》,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请XX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制作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以非亲属关系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确认为被拐人员的,应当办理户口注销。2008年9月5日之后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一律由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第四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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