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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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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情形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

(二)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三)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四)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确定原则

三、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

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为合同履行地人民,那么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一般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为我们法律所说的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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