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身份权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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