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产重组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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