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机关的编制序列是:是主管全国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厅,直辖市设;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处);市辖区设分局,接受上级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分别接受同级和上级机关领导。
县(市、区、旗)下设派出所,由县(市、区、旗)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双重领导。
市区分局直接受上级机关即题目所说的市领导,县分别受同级和上级机关即题目所说的市领导。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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